申请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09194号“老庙LAOM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02453号“老庙 申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91135号“老庙古法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93094号“老庙港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42064号“老庙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92016号图形商标、第36052659号“老福黄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