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01558号“爱涛物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涛物业及图 58801558

阅读:153316 2022-12-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扬州爱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01558号“爱涛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0979945号商标、第50999416号商标、第54931965号商标、第50984431号商标、第50991935号…

  申请人:扬州爱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01558号“爱涛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0979945号商标、第50999416号商标、第54931965号商标、第50984431号商标、第50991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图形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图案,申请人已在第39、40、43、45类予以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详情、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异议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为在先初步审定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爱涛物业”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爱涛物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五中文部分“爱涛”,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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