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海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第50279326号“上阀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历史悠久,在阀门行业内久负盛名,长期处于业内领先地位,“上阀”商标亦是“上海市著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0287号“上阀及图”商标、第6626945号“上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知名度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在先行政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领取了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8月21日的第1756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1年8月20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门商品、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上阀”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独创性。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阀门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上阀控”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上阀”,文字构成、呼叫极为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阀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应视为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上海市,地理位置毗邻,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情况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目的难谓正当。双方商标若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 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