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邦克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79913号“邦克 BUN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000300号商标、第3814439号商标、第16767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55354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