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20662号“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 40520662

阅读:78107 2022-12-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20662号“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有第2019942号“e”商标、第3351292号“e”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78330号“关数e”商标(以下…

  申请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20662号“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有第2019942号“e”商标、第3351292号“e”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78330号“关数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61615号“e关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11657号“e信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05310号“e路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363049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003102号“e网时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05728号“e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709610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284715号“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346750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9927221号“壹号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279715号“HE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706961号“容强 EHECAP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1552164号“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3262871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116782号“e萨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060839号“e-CON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状态及撤销决定书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6月13日第174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7月13日第175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27日第173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十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6日第174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十三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电传真设备;无线电设备;电子监控装置;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电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商品予以撤销,在“电容器;电阻器”商品 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20日第1788号《商标公告》上。

  6、引证商标十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月27日第172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7、引证商标十六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7月6日第179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十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8、引证商标十七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升降机操作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商品予以撤销,在“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商品 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27日第1805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e”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十三、十五、十七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固态硬盘;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数字声音处理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计算机芯片;扬声器音箱;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穿戴式计算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戒指(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光盘;手表式智能手机;台式电脑;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用套;鼠标垫;平板电脑专用支架;数据手套;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USB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稳压电源;电池;视频投影机;照相机(摄影);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穿戴式视频显示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体育用保护头盔;3D眼镜;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人脸识别设备;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器;量具;电子公告牌;测量器械和仪器;半导体;放大器;家用遥控器;热调节装置;幻灯片(照相);便携式遥控阻车器;时间记录装置;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家用体脂秤;气体检测仪;温度传感器;非医用温度计;教学机器人;远程临场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滑板用头盔;移动侦测器;测位置用传感器;动作识别传感器;感应器(电);探测器;计算机网络桥接器;网络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电动控制装置;电动调节装置;灯光调节器(电);电插座”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十三、十五、十七核定使用以及维持注册的计算机、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十三、十五、十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第2019942号“e”商标以及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人称在先有第2019942号“e”商标、第3351292号“e”商标获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收银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投票机;光学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避雷器;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报警器;装饰磁铁;照蛋器;电栅栏;探测易燃气体用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电子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十三、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视频显示屏;收银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投票机;光学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避雷器;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报警器;装饰磁铁;照蛋器;电栅栏;探测易燃气体用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电子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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