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妍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66842号“摩天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5120号“摩天”商标、第9795603号“金东方颐养园”商标、第9795573号“金东方颐养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放弃在4401、4403、4404服务项目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与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401、4403、4404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服务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美容师服务、按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摩天轩”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美容师服务、按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美容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