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博艾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04286号“HYPERSMART PNEUMATIC COMPRESSION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YPERSMART PNEUMATIC COMPRESSION TECHNOLOGY”译为“超智能气动压缩技术”。指定使用在第九类、第十类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