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75148号“凯旋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2699号“凯旋金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煤气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