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75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8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录像带录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