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荣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37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79165号图形商标、第31035967A号图形商标、第9810904号图形商标、第13383936号“银浩YINHAO及图”商标、第24182814号“淼郅建设MIAOZHIJIANSHU及图”商标、第22017087号“博拾及图”商标、第29683920号“远勤建设YUANQINJIAN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且有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项目管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三和引证商标四至七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