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市莲花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赤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34914号“LA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7209号商标、第10533442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
申请人:福州市莲花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赤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34914号“LA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7209号商标、第10533442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