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亚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04175号“老支书 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2787282号“周公酒及图”商标、第50706787号“周 培公家酿 家酿·自藏·共享及图”商标、第51319500号“周 家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识别性,用作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支书”,“支书”指党、团支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