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防城港市绿康香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35520号“绿康百香LVKANGHUNDREDSPI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93387号“绿百香LVBAI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所属行业、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其他类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此商标的延续申请。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五香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绿康百香”及英文“LVKANGHUNDREDSPICES”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