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01296号“老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庙 40501296

阅读:135760 2022-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5042号《关于第40501296号“老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9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

  申请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5042号《关于第40501296号“老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9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2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二审诉讼阶段,第13423828号“老庙LAOM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被上诉人需就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58期),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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