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秀葵百货商行
申请人因第15076002号“GOTEAGO 去茶去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1784号决定,于2021年2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企业变更信息;
2. 申请人经营场所、办公家具图片;
3. 申请人与温州市道食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4. 龙虎厨房微信公众号宣传信息;
5. 申请人与温州市鹿城区爱吉餐厅签订合同、发票、员工管理制度、日常行为规范文本;
6. 发票数张。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7. 申请人所获荣誉;
8. 房屋租赁协议、菜品宣传视频、值台单;
9.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备案通知书;
10. 申请人名下商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5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1日申请注册,2015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中合同显示,申请人受温州市道食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爱吉餐厅委托,分别为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有对应发票及制定的相关管理文本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上述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了管理咨询服务,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其相类似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除“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