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41986号“大垟岛 Dayangd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垟岛 Dayangdao 19841986

阅读:126053 2022-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涛 委托代理人:大连恒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康英杰 申请人因第19841986号“大垟岛 Dayangd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079号决定,于2021年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涛

  委托代理人:大连恒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康英杰

  

  申请人因第19841986号“大垟岛 Dayangd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079号决定,于2021年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请求对其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将其许可给青县大垟岛涮羊肉馆使用,一直在复审商品上持续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合法、有效注册权利。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2. 被许可人在饿了么平台的商家截图;

  3. 销售合同及发票2份;

  4. 产品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时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列举。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注册,2017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挂面”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被许可人经被申请人许可为使用复审商标的适格主体,但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来认定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2被许可人在外卖平台上的截图未体现时间,无法证明所展示的商品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销售情况;证据3合同内容所涉商品为“不干胶签;纸袋”,与复审商品无关;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体现的内容并非复审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饺子;挂面”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19841986号“大垟岛 Dayangd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垟岛 Dayangdao 198419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6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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