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55148号“Zwils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经核准于2021年11月6日转让予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50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