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拉梅达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35691号“F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7375号“童话小镇 FTT Fairy tale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9331号“F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信息及流程页;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企业信用信息;3、申请人官网信息、FTX官网信息;4、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表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演出制作;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