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42523号“十铨科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十铨科技 40542523

阅读:127046 2022-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十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铨恒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金金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1日对第40542523号“十铨科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十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为台湾著名内存制造商。十铨科技股份有…

  申请人:十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铨恒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金金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1日对第40542523号“十铨科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十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为台湾著名内存制造商。十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深圳成立子公司十铨恒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十铨科技”为申请人的商标和商号,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业内或区域知名品牌,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天猫、京东旗舰店页面;

  3、经销商名单及授权书;

  4、申请人品牌产品网络销售及推广页面、相关媒体报道;

  5、申请人微博、微信公众号截图;

  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7、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他人品牌官网、大众点评页面及售卖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蚂蚁电竞”、“奥斯珂”、“IFOUND”、“ASUSSTA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及其“十铨科技”内存等商品在热点科技网等媒体上进行了广告宣传。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十铨科技”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十铨科技”商号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在会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十铨科技”商标相同。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蚂蚁电竞”、“奥斯珂”、“IFOUND”、“ASUSSTAR”等七十多件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就此作出说明或举证。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0542523号“十铨科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十铨科技 405425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6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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