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余道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32048号“柯眸眼镜 KEM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3559号“羅丹視覺及图”商标、第52219812号“好视成双及图”商标、第32160242号“目颈佳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