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18157号“驿 高速驿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9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第56255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