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咖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生动力教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7日对第32547899号“3 COLOR ART SANCAIMEISHU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OLORART”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COLORART ”商标的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音频盒子照片、培训活动照片、游学任务册照片、画展海报照片;
2、参展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营业执照、关系证明、税收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
4、数据推广合作协议及发票。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主张的“COLORART”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