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普公司
共同申请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4日对第22798915号“QIANXUN HP IN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企业名称的典型表现形式,不具有标识商品不同来源的固有显著性。被申请人的身份与争议商标中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表述也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提供者的企业背景、技术能力、产品性能等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868442号“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24931号“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外文字号构成混淆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和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近似商标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商业利益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2、媒体报道;3、商标信息;4、申请人全球商标注册情况一览;5、杂志刊登的文章;6、市场占有率情况;7、检索报告;8、裁定书;9、申请人所获奖项、荣誉证书、奖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出异议申请,我局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于2019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摄影;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体育比赛计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摄影、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摄影、教育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等。我局认为,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QIANXUN HP INC”与申请人英文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现有在先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摄影、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