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华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华纳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70590号“华纳质检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583号决定,于2021年5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陕西华纳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华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络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资质证书、检测设备买卖合同;2、经营场所照片;3、宣传材料制作合同、网络宣传合同及发票;4、测量检测合同、报告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答辩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在答辩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42类测量、技术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质量控制、科学实验室服务、技术咨询、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0年11月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的测量检测合同、报告及发票等复审商标用于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1、2、3的资质证书、检测设备买卖合同;经营场所照片;宣传材料制作合同、网络宣传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质量检测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质量检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测量、技术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这些复审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