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天实业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50422号“普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27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471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85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5677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3823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128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1686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4098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9517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739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8547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8599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885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2818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93477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