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081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2908135

阅读:142108 2022-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08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01202号“倍增路径及图”商标、第17072396号图形商标、第21116769号图形商标、第155698…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08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01202号“倍增路径及图”商标、第17072396号图形商标、第21116769号图形商标、第15569805号“广西广电网络 GUANGXI RADIO&TV NETWORK及图”商标、第15569806号“GXRT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至三均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相关网页、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决定是否生效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

本文《关于第529081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29081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9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