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34828号“Tian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7923号“tiang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