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诺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53216号《关于第43796192号“Buy!Buy!Bu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4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9810号“CLARIVU PERMANENT LENS REPLAC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刊登于1767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撤销已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在原驳回决定中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5708号“明佳亮眼镜视光中心MINGJIALIANG GLASSES及图”商标、第15263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仍坚持原决定中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