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51961号“la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ets G1551961

阅读:67468 2022-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ECOMMERCE SYSTEM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1961号“la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38835623号“LEETES”商标、第6409195号“Leet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ECOMMERCE SYSTEM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1961号“la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38835623号“LEETES”商标、第6409195号“Leet及图”商标、第6409196号“Lee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1374号“Laetus及图”商标、第6894409号“Laet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沟通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我局未收到相关共存材料。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laets”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LEETES”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laets”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Leet”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有关体育的纪实电视节目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laets”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Laetu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51961号“la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ets G15519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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