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官区轩仁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60366号“BARU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43825号“BARU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30883号“BARU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87134号“BA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158256号“BARU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182287号“BARU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读音,含义和整体外形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2、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待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注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五处于审查注册中,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BARULAB”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英文构成、呼叫、含义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