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27327号“MORA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RAZ 53627327

阅读:36839 2022-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庆市经济开发区仓秋日用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7327号“MORA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4931号“妙丽达MOR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48260号“摩瑞…

  申请人:安庆市经济开发区仓秋日用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7327号“MORA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4931号“妙丽达MOR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48260号“摩瑞尔MO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04930号“妙丽达 MOR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读音,含义和整体外形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2、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MORAZ”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3627327号“MORA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RAZ 536273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7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