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海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梅家坞茶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77089号“大学时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0701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梅家坞茶叶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广东海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广东海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上述证据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逾期进行了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简介、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复印件;2、被申请人产品及外包装图片复印件、产品宣传册及产品宣传海报原件;3、被申请人相签订的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5、被申请人签订的加盟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6、被申请人门店及商品销售情况的照片复印件、信封及员工名片原件;7、被申请人相关销售发票、收据及送货单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复审商标的申请。
2、被申请人除复审商标外,还在第29类茶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683222号“申茗”商标、第9002287号“御申”商标、第14029293号“蝴蝶之恋”商标、第12365784号“贡苑”商标等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企业简介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属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商标的实际情况情况。证据2、6为相关产品及包装图片、产品宣传资料及门店、销售图片、信封及员工名片等资料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4、5为相关合同、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均无对应发票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证据7中的收据及送货单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发票中未体现出商标标识,且其所提体现的商品项目为茶相关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