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栾川县栖鸾山居民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27956号“栖鸾山居 QILUAN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05785号“花瑶 栖山居 HUA YAO QI SHAN 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67054号“祈元 QII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