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09854号“Godse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odsend 13109854

阅读:173091 2022-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桃布尔克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益华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卓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09854号“Godse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181号决定,于2021年4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桃布尔克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益华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卓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09854号“Godse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181号决定,于2021年4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卓芬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系恶意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实物):1、淘宝网销售截图;2、包装盒图片、产品图片及包装盒实物;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产品已进入商品的流通领域进行了真正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州卓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香皂、香料、洗面奶、去斑霜、护发素、花露水、牙膏、去污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1的淘宝网销售截图证据中显示的使用主体并非本案被申请人,虽被申请人称“微笑2020杂货铺”“完美女人香水坊”为其销售代理商,且并未在本案提交相关授权许可或能够证明其与上述店铺关系的证据,且该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的包装盒图片、产品图片及包装盒实物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3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13109854号“Godse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odsend 131098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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