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洪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24237号“天爱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96459号“朔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63629号“贵州万里亨通农产品有限公司 GUI ZHOU WANLI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40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