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90591号“MR.T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R.TEE 41990591

阅读:92331 2022-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必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印天堂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对第41990591号“MR.T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333696号“MISTER TEE”商标(…

  申请人:必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印天堂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对第41990591号“MR.T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333696号“MISTER TEE”商标(第18类)、国际注册第1333696号“MISTER TEE”商标(第2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和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19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具有较高信誉水平的淘宝店铺名称、京东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MISTER TEE”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书及译文;

  2、关于“MISTER”、“MR.”的含义解释;

  3、被申请人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网页截图;

  4、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列表;

  5、与本案相关的部分淘宝店铺截图或他人品牌的介绍;

  6、在先案件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MISTER TEE”商标使用在质量控制、包装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41990591号“MR.T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R.TEE 419905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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