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继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81521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25516号“益禾堂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032990号“益松 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919172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500338号“新村 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504168号“淡水 益禾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290185号“益禾堂 亚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320967号“益禾堂 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173933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967446号“益誉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8977872号“益禾堂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1687343号“益誉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713474号“御茶 益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7376893A号“益禾農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7484517号“益禾烤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4194456号“烤奶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8033279号“益禾 奶茶 年轻畅饮这一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3775842号“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3721115号“益禾堂 畅饮年轻这一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4160252号“益禾堂 Yhe h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7903748号“热麦 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49174422号“益禾堂柠檬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3775840号“益禾堂 畅饮年轻这一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被驳回,部分引证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异议申请或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对应的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荣誉证据、媒体报道、在先案件决定、在先案件判决等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八、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四、十六、二十、二十一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四、十六、二十、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四、十六、二十、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四、十六、二十、二十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