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滋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12277号“ZIWI Pea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045819号“PE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59208号“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47556号“PEAK 3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19650号“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19672号“PE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144378号“蔚蓝山 peak 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579922号“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252712号“GERTOP 山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605052号“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924035号“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225139号“ZIWI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提起撤三申请,对引证商标十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引证商标七、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十等待实质审查,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六已无效,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