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市尚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策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95718号“雅琪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1907号“琪雅娜”商标、第1771926号“雅棋娜YQA”商标、第4809698号“雅琪圣娜”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