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波蔚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2日对第41698075号“Culture Mat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FEIYAO及图”、图形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991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09332号“FEIY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0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鞋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且还在第9、12等多个类别及服务上注册了10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为牟取非法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荣誉证书、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天猫及京东店铺销量截图、连锁店及营业资格等知名度证据;
3、被申请人工商档案及商标注册清单;
4、“飞跃”品牌简介及宣传报道;
5、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运动衫;T恤衫;鞋(脚上的穿着物);鞋;运动鞋;运动靴;鞋垫;帽(头戴物)”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帽子等商品,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英文“Culture Matters”及线条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