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绣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9196号“血糯屠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59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设计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相关文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血糯屠苏”中的“血糯”为糯米的一个品种,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