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君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61760号“TEXAS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德克萨斯州”并非“TEXAS”的唯一含义,且在实际使用中“TEXAS”已经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人为一家经营炸鸡快餐公司,总部大楼位于德克萨斯州。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在除鸡肉、炸鸡块以外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TEXAS”的相关解释、在先商标信息、决定书、申请人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TEXAS”是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CHICKEN”(可译为“鸡肉”),使用在除鸡肉、炸鸡块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