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扬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15377号“庆扬食堂 QING YANG HOME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64956号“情阳洞天QING YA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