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欣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89908号“定侒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侒”,其古同字为“安”。海南的三大名粽之一“定安粽子”属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商标“定侒粽”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与“定安粽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同时“定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