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添羽开源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59331号“COLORF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7707号“Colmul及图”商标、第11147162号“COLORFUL DAYS”商标、第6641462号“Colmul及图”商标、第13640785号“WOMAN COLORFUL WORLD MAN WM WOMEN AND MEN及图”商标、第2018931号图形商标、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使用资料;2、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