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海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656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4686号“焕发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9014号“FAYAT及图”商标、第31419279号、第128703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处于无效状态。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21年4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建筑信息;修理;清扫街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