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148055号“年份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年份陈 54148055

阅读:88535 2022-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48055号“年份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并无直接关系,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识别性,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48055号“年份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并无直接关系,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识别性,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介绍、荣誉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裁定、类似情况商标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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