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昂伟业汽车部件销售(长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33071号“F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74153号“凡悦 FANY”商标、第12422946号“泛澳电器FANYO”商标、第50236589号“F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三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装置和机器;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水净化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冷却装置和机器;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水净化机”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却装置和机器;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水净化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