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闻道正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43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53256号“晶瑞达JR”商标、第23158532号图形商标、第11819499号“聚瑞J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共存。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人员招收;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