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纯蜜坊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89189号“纯蜜果坊CHUN MI GUO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63102号“纯蜜CHUN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